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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关于退休教职工相关困难补助的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01月21日 14:44 ltc 

离退[2016] 3号

医疗改革后,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自付医药费用的比例在公费医疗的基础上有很大增加,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加重,给广大退休人员,特别是部份经济状况差的退休人员带来了就医的困难。为了贯彻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的关爱,建立和谐的校园氛围,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基金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退休教职工中,医疗费用自付部份较大,超过承受能力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2、审批程序:由退休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附上医疗费用凭据),交离退休工作处分管的工作人员,分管工作人员根据自已所了解的情况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提请离退休工作处集体讨论审定。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讨论一次,每次最高补助800元,全年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600元;病情特别严重的人员,离退处代表学校慰问,适当发放慰问费。

二、住院护理费补助:

1、补助对象: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中,无子女或子女不能在身边照顾,生活又确实不能自理或部份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病人。

2、审批程序:申请护理费补助的离退休人员,应向离退休工作处提供入院、出院的相关手续,经离退休工作处分管的工作人员根据病人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提出补助护理费金额的初步意见,经离退休工作处集体研究后,向人事处提出护理费的补助建议,并报人事处审定。特殊病人的护理费补助还应征求卫生科的意见后报人事处审定。

3、补助标准:

(1)申请护理费补助的退休病人,生活能部份自理的住院退休病人,每天最高可按10元补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住院退休病人,每天最高可按15元补助。

(2)申请护理费补助的离休干部,生活能部份自理的住院离休干部,每天最高可按10元补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住院离休干部,每天最高可按20元补助。

三、因病住院死亡的特殊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病故的离退休人员,因长期住院(绝症病人),医疗费用中自付部份开支很高,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已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其病故离退休人员的家属,可在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时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2、审批程序:病故的离退休家属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分管的工作人员根据自己掌握的基本情况,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的初步意见,经离退休工作处集体研究提出特殊困难补助金额的建议,报人事处审定。

3、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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